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玉林市福绵管理区金时代服装漂染水洗厂、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与被告玉林市福绵管理区金时代服装漂染水洗厂、梁**私下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