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明星、曾**等与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钟明星、曾**申请执行吴**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广西壮**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3227.65元。柳江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吴**去向不明,且被执行人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穷尽调查结果告知二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2012)江民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2012)江民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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