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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林*乙、林*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甲诉被告林*乙、林*丙、林*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甲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乙、林*丙、林*丁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甲撤回对被告林*乙、林*丙、林*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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