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卢**因与被申请人韦**、黄**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分别对被申请人韦**、黄**名下的中国建**支行账户为:62×××95冻结十万元、广西**作银行柳来支行账户为:62×××80冻结十万元。并用申请人卢**自有的车牌号为桂G×××××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申请人用于担保的车辆亦应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韦**名下的中国建**支行账户为:62×××95的存款十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黄**名下的广西**作银行柳来支行账户为:62×××80的存款十万元;
三、查封申请人卢**自有的车牌号为桂G×××××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上述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由申请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等。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