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373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戴**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戴**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