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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国际电**成都销售公司与绵阳富**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国际电**成都销售公司诉被告绵阳富**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国际电**成都销售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富**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国际电**成都销售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富**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国际电**成都销售公司撤回对被告绵阳富**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保全费370元,合计707.5元。由原告桂林国际**成都销售公司负担353.75元,被告绵阳富**限公司负担353.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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