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申请执行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对黄**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偿还借款本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款项合计人民币5175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下落不明,其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偿还借款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黄**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陈**可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