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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与被告溆浦县公安局要求公安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溆浦县公安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经本院组织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与被告溆浦县公安局相关人员进行座谈,被告并未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原告曹*于2016年3月20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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