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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戚**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罗**因与被申请人戚**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贵民一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罗**申请再审称,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设部发布的《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戚**提供给罗**建造房屋使用的混凝土最低强度应为C25,原判认定戚**提供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C20标准,驳回罗**的诉请,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院(2014)贵民一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1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罗**于2015年11月23日才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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