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温**、莫**于2016年1月5日提起的诉与被告陈**、朱**、广西运德**有限公司、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与本院审理终结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浦*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的一致,本院认为该案属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温**、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3元(原告已预交),待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钦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