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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