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诉被告熊*、唐**、唐**、李**、唐**、黄**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4元,撤诉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