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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司全州县支行与粟玉秀、曹德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中国邮政**司全州县支行诉曹**、唐**、粟玉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新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唐**、粟玉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诉称,被告曹**、唐**、粟**与原告签订了《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发放人民币10万元给被告粟**用于购买木材及加工原料,由被告曹**、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约定年利率15.6%,期限12个月。2013年7月23日,原告依约向被告粟**发放贷款10万元,该笔贷款最后还款日为2014年7月23日。截止目前,被告粟**尚欠本金6490.87元及利息和罚息。还款期过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告,但三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欠款。请判决被告粟**偿还原告借款6490.87及其利息(依合同约定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被告曹**、唐**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粟**、曹**、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合同,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提供了借款,被告粟**应依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粟**经原告多次催收未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曹**、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粟**偿还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借款6490.87及其利息(依合同约定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被告曹**、唐**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粟玉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桂林**民法院,银行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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