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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林**、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成诉被告林**、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成申请撤回起诉,作为本案件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成撤回对被告林**、韦**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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