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以与被告曾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为27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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