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梁**申请执行何**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做出的(2014)福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福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