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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与陈某某、广西某某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广西某某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杨某某、梧州市某某商贸投资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月22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43400元,原告接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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