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卜某某、庞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6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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