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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