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