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治区崇左市分行与被告吴**、何**、李**、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9日以原告以有申请撤诉的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有申请撤诉的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治区崇左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治区崇左市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