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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司宁明县支行与向英奔、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宁明县支行与被告向英奔、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司宁明县支行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宁明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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