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扶绥县支行与汪**、邓福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诉被告汪**、邓福建、农小丽、李**、罗**、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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