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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告明煜*,男,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社湾村六队5号,公民身份号码:××。曾秋*申请执行明煜*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曾秋灵依据(2014)鱼民初(一)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明**(2015)鱼执字第2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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