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广西防城**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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