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广西防城**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广西防城**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