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璞**限公司与柳州长**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广西璞**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为中国**州分行)申请执行柳州长**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3)柳市民初(二)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柳州长**任公司支付原告人借款本金2190万元,利息473162.49元(之后利息按判决书确定计付),案件受理费252743元。

本院查明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3)柳市执恢字第5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柳州长**任公司名下位于融安县浮石镇浮石村两宗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融*(2002)09-13-00-406号、融*(2002)09-13-00-405号(面积分别为118113.92平方米和61837.5平方米)。现该土地使用权因涉及抵押贷款到期,现申请执行人允许被执行人用该土地使用权继续用于抵押贷款,申请执行人特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解除查封,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柳州长**任公司名下位于融安县浮石镇浮石村两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融*(2002)09-13-00-406号、融*(2002)09-13-00-405号(面积分别为118113.92平方米和61837.5平方米)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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