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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黄**等与韦**、中国平安财**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方**、黄**、卢**、卢**与被上诉人韦**、中国平安财**宁中心支公司、武鸣县**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方**、黄**、卢**、卢**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向上诉人发出通知书,同意上诉人缓交上诉费,缓交期限至2015年12月11日止,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在缓交上诉费期限届满前未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方**、黄**、卢**、卢**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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