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易**限公司与被告广**有限公司、张**、杨**、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易**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73元,由原告南宁易**限公司负担。另257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南宁易**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