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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吕*、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勇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吕*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吕*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吕*负担,剩余的25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吕*。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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