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段**、全国珍及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曹*基因与被申请人段**、全国珍及一、二审第三人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北民一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曹**申请再审称:(一)段**与曹**签订的《租房合约》和《房屋买卖合同(意向)》合法有效,《房屋买卖合同(意向)》具有延续性。曹**与段**、全国珍为购房之事一直保持联系,2009年10月,段**、全国珍来信告知曹**,因家中发生一系列的事情一直没精力来办理房屋买卖之事,北海的房屋肯定要卖的,并且优先卖给曹**。2013年4月17日,段**来北海找曹**协商房屋买卖之事,并约定今年5月中旬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当日曹**支付1万元房租给段**,段**当面再一次承诺将房屋卖给曹**。因此,自2009年6月16日,曹**与段**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意向)》至2013年4月17日期间,双方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履行期限应得到延续,并非二审判决认定的合同期限届满解除。(二)二审判决认定曹**没有实际履行其先支付30%购房款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30%购房款是因为段**、全国珍未办到土地证。(三)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曹**在二审诉讼期间均表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异议,二审判决却认定为没有异议。(四)按照《租房合约》的约定,房屋装修款和维修费由出租方负责,但段**、全国珍对曹**支出的装修款和维修费没有在租金内扣除,也没有支付给曹**。(五)《租房合约》第七条约定,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借口退出,1997年3月19日续订的《租房合约》约定段**收回房屋要提前2个月通知曹**,但段**、全国珍违反该约定。(六)段**单方违反房屋买卖合同,应赔偿给曹**造成的损失。段**在不告知曹**的情况下,将房屋转卖给杨**,单方违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造成曹**一家未有栖身之处放弃多次便宜购房的机会,损失房屋差价款19万元;2009年6月16日,曹**在与段**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为了感谢段**,向其赠送了各种玉,现值10万元,段**不守信,应物归原主;1995年的各项装修费33999元、18年各项维修费用14850、已交租金4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段**出卖房屋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向曹**赔偿上述直接或间接损失571949元。综上,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到以下问题: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不当;2、《房屋买卖合同(意向)》的效力是否延续。

1、关于认定事实的问题

二审判决认定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曹**认为有异议,但没有明确对哪些事实有异议,本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对一审查明的事实逐一询问,曹**均不能指出其对哪些事实有异议。二审判决认定曹**没有按《房屋买卖合同(意向)》的约定履行先支付30%购房款的义务,曹**主张其不支付的原因是段**、全国珍未办到土地证。

本院认为,曹**未能明确其对一审查明的哪些事实有异议,对其没有支付30%购房款的事实并不否认,只是表明了不支付的原因。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没有履行先支付30%购房款义务并无不当。

2、《房屋买卖合同(意向)》的效力是否延续的问题。

本院认为,段**与曹**于2009年9月1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意向)》约定“具体实施时间今年九月底前决定”,因此,该合同是附终止期限的合同,由于双方在约定的时间没有决定该合同实施时间,该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而解除。曹**认为该合同具有延续性,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期满后双方约定继续履行该合同。段**、全国珍的来信只表示他们愿优先卖屋给曹**,但并没有明确表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意向)》履行;曹**提出段**于2013年4月17日来北海与其协商房屋买卖之事,并承诺将房屋卖给曹**,但曹**对该事实只提供了段**出具的收到1万元租金的《收条》,该《收条》只能证明段**来北海,不能证明段**与曹**协商房屋买卖事宜,也不能证明双方约定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意向)》。因此,曹**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意向)》具有延续性的理由不成立。

3、关于其他问题

本院认为,曹**在本案诉讼中并没有提出要求段**、全国珍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现曹**主张段**违约,应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的申请再审理由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曹**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