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玉林市我歌歌城、陈**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玉林市我歌歌城、陈**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玉中民三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2012)玉中民三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玉林市我歌歌城、陈**应删除侵权13首音乐电视作品,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3900元、合理开支101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并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50元和本案执行费50元,上述各项费用合计5510元。被执行人玉林市我歌歌城、陈**已按照上述判决删除了侵权歌曲并将5510元存入本院执行款账户。上述款项5510元,优先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5460元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本案金钱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人民法院(2012)玉中民三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及诉讼费负担部分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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