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晏**、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晏远捷、晏明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18日以尚需调取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