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X公司与被告周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X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X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6元(原**X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033元,由原**X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