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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终字第75号上诉人南宁市**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宁市**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3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南宁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自2013年2月起调整为1200元。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760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事项及追索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的数项,追索劳动报酬的数项确定的数额均未超过南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14400元(1200元/月×12个月),仲裁裁决后,被告未向法院起诉,因此,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南宁**民法院申请撤销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760号《仲裁裁决书》。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南宁市**责任公司的起诉。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南宁市**责任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本案一审并没有向上诉人释*(2013)第760号《仲裁裁决书》是终局的,该仲裁裁决也在裁决主文中限令上诉人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因此上诉人起诉并要求通过法院诉讼实现司法救济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但是一审结果是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又不在判决书主文列明,可以申请撤销之诉。这样势必造成上诉人失去申请撤销诉讼的时效,无法保护应有的诉讼权利。这种间接剥夺上诉人诉讼权利的做法应当予以纠正。请求二审法院判令发回重审,实现上诉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基于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对终局裁决可以起诉,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得起诉,但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案中,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7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涉及的数项,所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南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14400元。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现上诉人南宁市**责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后,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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