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宁南湖支行与被告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自接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1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湖支行负担1052.5元,其余1052.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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