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58元,减半收取3529元,由原告梁**负担(该款原告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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