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中山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58元,减半收取3529元,由原告梁**负担(该款原告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