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崇左市**道公益村渠珠经济联合社诉被告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6年3月21日,原告崇左市**道公益村渠珠经济联合社以该社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崇左市**道公益村渠珠经济联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崇左市**道公益村渠珠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崇**街道公益村渠珠经济联合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