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崇左市**道公益村渠珠经济联合社与黄子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崇左市**道公益村渠珠经济联合社诉被告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6年3月21日,原告崇左市**道公益村渠珠经济联合社以该社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崇左市**道公益村渠珠经济联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崇左市**道公益村渠珠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崇**街道公益村渠珠经济联合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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