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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韦*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韦*甲离婚案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张*组成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韦*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05年年底,原、被告在外出打工时认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原告随被告回到农村老家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韦*乙。因为生育儿子时,原告身体就有贫血,不能做太重的农活,被告就经常骂原告偷懒不干活,但没有太大冲突,原告就当作没事,觉得有了儿子了就没必要闹。刚登记结婚几个月,被告就听从家人的教唆,开始动手打原告,有时被打到动不了身,原告几次想跑都被被告追回来,后来变本加厉的对待原告,2007年2月份,原告实在忍受不了这样的折磨,就偷偷逃出来,不敢回老家而直接去广东打工。后来被告曾来到原告老家找过一次,就没有任何联系。原告在广东打工了8年,一直以来都不敢回老家,也不敢跟家人联系,这8年来没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韦*乙,生活费每月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被告自行承担,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辩称

被告韦*甲辨称,我与原告是2005年年底认识后不久就恋爱,××××年××月份结婚,××××年××月生育了婚生儿子韦*乙。婚后,我没有得打过原告,也没有给原告做过工。原告离开家时说要到广东省打工挣钱来养儿子,并不是说要跟我分开,原告出去打工的8年时间,没有一分钱寄回来养儿子,我也一直找不到原告而没有办法联系。我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我希望跟原告一起抚养儿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年底,原、被告在外务工时认识,不久就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韦*乙,现在崇左**平中学读书。2007年2月份,原告离开被告到广东省打工至今,双方一直没有联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

本院认为

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是否准许到离婚;二、若离婚,婚生儿子韦*乙,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应如何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自由恋爱,虽然双方恋爱时间不长,但双方还是经过慎重考虑后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也生育有了儿子,这都说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尚可,原告没有考虑建立起夫妻之间的感情,独自外出打工,不属因感情不和而长时间分居的情形。只要原告认真面对家庭的困难,合力做好家庭生产、生活,相信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家庭生活会得到不断改善,并能建立和谐美满幸福的家庭。原告诉称被告有家庭暴力,但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没有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以支持,对婚生儿子韦*乙,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应如何负担的问题,本院不再评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李*与被告韦*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并于上诉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崇左市财政局,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逾期不缴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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