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与被告潘**、欧**、欧**、欧仁超、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虞廷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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