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虞**与潘**、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与被告潘**、欧**、欧**、欧仁超、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虞廷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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