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许**、何帮应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原告宋**作为乙方与甲方**筑公司(又名南丹**程公司)签订“南丹**程公司土地租用协议”,协议裁定明:甲方将位于宋**家房屋旁宋**所搭建的烧卤棚(厨房)用地和烧卤棚后面的空地属建筑工程公司集体所有,现无偿租给乙方使用壹年,从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2月22日,到时甲方将烧卤棚(厨房)用地和后面的空地收回本公司处理,该地在收回后乙方在同等价格上有优先的购买权;甲方:南丹**程公司;甲方代表:何**、许**、唐**、叶**、韦**、黄**;乙方:宋**;2015年12月22日。南**筑公司(又名南丹**程公司)1999年9月21日因违法行为被南丹**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16年1月26日原告以许**、何**、黄**、叶**、韦**、唐**为被告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原告与六被告于2015年12月22日所签订的《南丹**程公司土地租用协议》。

另经本院核实,南丹县建筑公司(又名南丹**程公司)截止2016年3月28日未到主管的南丹**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请求撤销的合同,合同甲方为南**筑公司(又名南丹**程公司),该公司虽然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该公司至今尚办理注销登记,依照相关规定该公司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作为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上盖有公司印章,而原告却以签署该合同的代表作为被告,而未将作为合同一方的南**筑公司(又名南丹**程公司)列为被告,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参照《最**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函)》、《最**法院法经(2000)23号函》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对被告许**、何**、唐**、叶**、韦**、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通过本院退回给原告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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