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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景**限公司与韦*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韦师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丹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福建景**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和代理审判员蓝**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被上诉人韦师新及其委托代理人班*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丹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给上诉人**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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