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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广西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2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陆镇养,被上诉人**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岑*、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29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61元(上诉人黄**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黄**。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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