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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环政复决字(2015)10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12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该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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