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江*初字第7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471号(农贸市场商住综合楼)25-1-2号房产证号为柳城C20101023的商铺。2015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柳江县**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商铺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471号(农贸市场商住综合楼)25-1-2号房产证号为柳城C20101023的商铺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