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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南宁白**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和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均属于《最**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三级案由“运输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两者之间是独立的且是并列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南宁**级法院和南宁、柳州**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第一条“批准你院指定南宁、柳州**法院分别受理南宁市、柳州市城区内发生的公路、铁路、航空运输及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和南**秀区、西**区、柳州市柳南区内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的规定,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这类案由并未属于上述《复函》批准的案由,即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南宁公**任公司住所地位于南宁市星湖路38号,即南**秀区,本案应由南**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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