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与被告南**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收取3540元,由原告庄**负担。另10620元退回原告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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