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江*初字第7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柳州市融安县长安镇河东新区使用权证分别为融国用(2014)第10000900710号、融国用(2014)第10000900711号的土地两块。2015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柳江县**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土地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拥有使用权的位于柳州市融安县长安镇河东新区使用权证分别为融国用(2014)第10000900710号、融国用(2014)第10000900711号的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