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北海市**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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