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柳州市如高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广西沃**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南**限公司与南宁美**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红与北海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北海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与覃琮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南宁市**责任公司与柳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黄*、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陈**等与象州县象州镇城南社区第10村民小组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