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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覃琮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覃琮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二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1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吴**的委托代理人李**、粟**,被上诉人覃琮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二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0元(吴**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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