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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兴检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于2012年10月经候光代(另案处理)介绍,交钱加入南宁市“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该组织以参与“资本运作”行业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层级网络关系,要求下线缴纳一定数额的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作为入门费,然后由上线人员瓜分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汤*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了白泰国、白**、王**等人加入并于2013年11月晋升老总级别,其伞下层级超过三级,伞下人数超过三十人,对传销组织的发展起关键作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组织、领导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汤*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指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汤*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汤*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汤*主观恶性小,系初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于2012年10月经候光代(另案处理)介绍,交钱加入南宁市“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该组织以参与“资本运作”行业为名,按照“五级三晋制”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层级网络关系,要求下线缴纳一定数额的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作为入门费,然后由上线人员瓜分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汤*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了白泰国、白**、王**等人加入并于2013年10月晋升老总级别,其伞下层级超过三级,伞下人数超过三十人,对传销组织的发展起关键作用。

另查明,2015年11月14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在南市良庆区银海大道欣达宾馆406号房将汤*抓获。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王**、王**、马*、李*、董*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汤*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给予被告人汤*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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